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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有了合法性,也有了依法而为的底气

2020-12-29 | 5314|
      近日中小学信息素养评测系统的小编看到一篇文章,下面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日前,教育 部首次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这是教育 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亮点。此举既是对争议、敏感、模糊地带的果断介入,也是对社会关切的正式回应。

教师对学生到底有没有教育惩戒权,这是个问题。这个问题一天不回答,一天不明确,就会让误区频现、争议持续,让教师和学生困惑,在教育领域制造诸多掣肘。

一段时间以来,围绕教师惩戒、教师体罚行为,各种说法都有,莫衷一是,很多教师无所适从,走上两个极端,要么放手不管,随你学生怎么调皮捣蛋;要么一管就过激,引起巨大争议。这两个极端的危害性极大,前者导致学生被放任,出现种种失礼、失德甚至更严重的表现;后者导致一些学生被体罚、被侮 辱,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这也有损教育体面与形象。于今之计,非常需要权 威部门明确教育惩戒权,并厘清界限。

显然,教育 部此次的表态是一次很有意义的“破题”、立规,是匡正风气、消除误区、规范秩序的必有之举。有了这个规定,教师对学生予以相应惩戒,就师出有名,而不再含含糊糊、纠结于心了。

应该看到,教育 部此举,是自上而下的“赋权”,所“赋”之权,含金量高、权 威性高,相关规定的指引性也很强。这有利于在各地执行、落实到位,有利于统一解决相关领域的疑难问题,特别是认识上的模糊性。

同时,这也是基于立法层面上的作为。教育惩戒自此有了合法性,有了依法而为的底气。

今年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用专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从地方到国家部委,在立法探索上的呼应与共鸣,体现了对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的决心。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过去哪有这个疑虑,老师该罚则罚,不是天经地义的嘛?这话听上去似乎有道理,我小的时候,学生被老师惩戒,例如罚站、揪耳朵、罚跑操场等等,那是再常见不过的了。然而,也不由想到“学生二十年后掌掴老师”,这一事件说到底是一场悲剧,由体罚始,由报 复终。显然,认为老师怎么“罚”都是应该的,是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学生”界限的含混。

在尊重人的权利成为共识的今天,在社会取得长足进步的今天,如果还抱着过去的那一套不放,随意而为,那就说不过去了。因此,《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而广东的“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这样一来,教育惩戒,就脱离了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窠臼,成为一种正规的、科学的教育手段。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推动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质人才,通过建章立制制衡乱象、避免偏差,是一大前提。

当然,教育惩戒不是目的。通过必要的规范,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一种互相尊重、互相爱护的关系,才是我们乐见的。愿一生所教、一生所学,尽在那心灵柔软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