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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2020-11-06 | 4947|

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建立了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

在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设计中,突出了被评估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情况。19个评估指标中,包括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双师型”教师比例、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等9个指标,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密切相关。根据评估办法,教育部已分别于2016年、2018年组织开展了两轮中等职业学校评估。评估后,向问题比较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反馈了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求及时整改。通过整改,有力推进了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基件,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升服务贡献能力。

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系列文件要求,教育部对职业院校评估指标相关的数据表和调查问卷进行了研究修订,与前两轮相比,增加了1+X证书试点、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落实情况的内容。目前,第三轮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正在有序开展。

同时,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情况也是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情况进行评价。《〈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细则》,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为测评体系的具体内容,将“职业院校布局适应区域产业发展和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适应产教融合的情况”作为测评点,要求中职学校“形成专业与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产教实现深度融合”。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继续在省级政府履职评价中将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引导各地更加重视中等职业教育,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更好满足经济社会需要。